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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节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在监房外围,犯人作息场所的外围和解送途中,应当严密警戒,除警戒部队和管教人员外,任何人进入监房和犯人作息场所,都不准携带武器。 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 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它方法不 第四十八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努力抢救犯人,并且加强警戒。 第四十九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和监房应当每日进行检查,每周或每半月应当进行大检查一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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