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它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