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它方法不

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犯人聚众暴动;

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者抗拒逮捕;

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

劫夺犯人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

犯人抢夺警卫武器。

关于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形,应当详细报告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在犯罪行为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