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