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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一条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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