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支队和总队。 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