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支队和总队。

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