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 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