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