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 第十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