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