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有变动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注;其种类有变更时,将原领取证交回注销,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