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领取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其领取条件有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即报告劳动保险委员会,如有虚报匿报情形时,经查出后,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按情节轻重,给以公开批评或停止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一个月至三个月,并追还匿报虚报所领取的金额。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