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定、核算及支付,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处理,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