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