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3.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