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