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二、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二、 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