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三、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三、 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二、 目录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