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