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甲、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目录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