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六个月以后,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