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 乙、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 丙、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 丁、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五条 丙、 目录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