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第五十一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