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