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五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