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