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