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