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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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