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