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