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二章 成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成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