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死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死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