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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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