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