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