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