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