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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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