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园艺作物的收入;

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