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园艺作物的收入; 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