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