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