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撤销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取缔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