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军品贸易局报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