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