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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 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 第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军品出口运输代理企业,代为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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