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