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军品贸易公司对撤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