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