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