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